為規范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活動,保障網絡數據安全,促進網絡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網信網(www.cac.gov.cn),進入首頁“網信要聞”查看文稿。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5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數據管理局,郵編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1月5日。
附件: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5年12月6日
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活動,保障網絡數據安全,促進網絡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是指對網絡數據和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安全進行的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在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指導下,統籌各地區、各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加強工作協調、信息共享。
第四條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業務、誰管業務數據、誰管數據安全”的原則,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風險評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本行業、本領域的重要數據處理者開展風險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網信部門報送年度風險評估及檢查計劃。
省級網信部門統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風險評估及檢查計劃,按照前款要求報送國家網信部門。
第五條國家網信部門在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指導下,統籌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網信部門報送的年度風險評估及檢查計劃,避免重復評估、重復檢查。
各有關部門開展檢查不得向被檢查的網絡數據處理者收取費用。
第六條處理重要數據的網絡數據處理者(以下簡稱重要數據處理者)應當每年度對其網絡數據處理活動開展風險評估。重要數據安全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數據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應及時對發生變化及其影響的部分開展風險評估。
鼓勵處理一般數據的網絡數據處理者(以下簡稱一般數據處理者)至少每3年開展一次風險評估。
第七條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和《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方法》(GB/T 45577)等有關國家標準開展。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領域風險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網絡數據處理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網絡數據處理者自行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網絡數據處理者委托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評估機構,并通過訂立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保密義務等。
第九條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具有數據安全服務認證資質的認證機構,可按照《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安全評估機構能力要求》(GB/T 45389)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評估機構開展認證。
第十條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正客觀地作出風險判斷,并對所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再委托其他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同一評估機構及其關聯機構不得連續3次以上對同一網絡數據處理者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評估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發現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存在重大數據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通報網絡數據處理者,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風險評估過程中獲得的數據、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風險評估工作結束后及時刪除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重要數據處理者開展年度風險評估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模板編制評估報告,一般數據處理者可以參照本辦法附件模板編制評估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對風險評估報告模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風險評估報告至少保存3年。
第十四條重要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年度風險評估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報送評估報告。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向省級網信部門或者國家網信部門報送。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評估報告報送渠道和聯系方式,及時接收重要數據處理者報送的評估報告,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通報同級網信部門。國家網信部門匯總相關報告并報送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對網絡數據處理者的評估報告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驗,網絡數據處理者應當配合開展抽查核驗。
第十五條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風險評估報告核驗、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網絡數據處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委托通過認證的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一)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
(二)發生網絡數據安全事件,導致重要數據或者大規模個人信息泄露、被竊取的;
(三)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四)國家網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同一網絡數據安全事件或者風險,不得重復要求網絡數據處理者委托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網絡數據處理者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委托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評估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包括為風險評估人員提供訪問網絡數據設施、網絡數據、系統及操作日志記錄權限等;
(二)在限定時間內完成風險評估,承擔評估費用,情況復雜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
(三)在完成風險評估后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報送有關部門,評估報告應當由評估機構主要負責人、風險評估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公章;
(四)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對風險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網絡數據處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評估機構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在組織風險評估工作中發現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網絡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責令網絡數據處理者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網絡數據處理者,可以采取要求其停止處理重要數據等措施。
第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風險信息共享和協同處置,及時處置風險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風險和問題,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省級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風險信息共享和協同處置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網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風險信息處置情況,國家網信部門匯總相關情況報送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風險評估中的違法違規活動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現網絡數據處理者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罰。
發現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開展風險評估的,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其開展風險評估活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風險評估、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等內容重合的,相關結果可以互相采信,避免重復評估、審計、認證。
第二十二條重要數據處理者提供、委托處理、共同處理重要數據前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核心數據處理者的風險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開展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風險評估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