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四十一號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共同保護的決定》已于2025年10月22日經商洛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5年11月28日經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1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確保一泓清水永續北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商洛市經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協商,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是指由國務院批準的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中涉及本市的區域。
二、本市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綜合施策,共同開展生態保護與治理工作,實現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水生態功能穩定提升、水資源補給和涵養能力不斷增強,促進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協調。
三、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和涉及水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水源涵養等專項規劃時,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進行科學論證,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等因素,強化功能布局互補,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四、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實施秦嶺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強化秦嶺礦產資源開發、交通設施建設、城鎮鄉村建設、旅游開發建設等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五、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漢江、丹江流域水質保護,強化監督管理,推進污染防治,確保漢江、丹江流域江河湖庫水質符合水功能區管控水質標準,丹江口庫區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Ⅱ類水質標準。
六、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加強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派出機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有關管理機構、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的銜接,協調水源區水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共同協商解決水源區水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
七、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加強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派出機構、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銜接,協調水源區水行政執法重大事項,共同協商解決水源區水行政執法重大問題。
八、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健全河湖長體系,各級河湖長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重大問題。
九、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建立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水生態環境信息系統,強化數字技術應用,完善水量水質水生態監測監控網絡體系,實現水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數據互通共享。
十、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強化突發環境事件聯防聯控和共同應對處置,加強應急物資共享和救援協作,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水質異常等影響跨區域水質的重大情況時,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向上下游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報信息。
十一、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共享執法信息、案件線索和執法資源,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協同查處漢江、丹江流域及行政區域邊界地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二、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強化河湖生態流量保障和水量監測,加強漢江、丹江流域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生態用水調度監管,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做好跨行政區域流域漂浮物打撈,共享江河湖庫漂浮物信息,落實屬地清漂責任,強化源頭管控,加強打撈、攔截、處置,提升清漂效率。
十四、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防止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污染水體安全事故。
十五、市人民政府與南陽、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動水上航運綠色發展,積極推進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加快淘汰老舊燃油船舶,防止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污染水體。
十六、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推進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水土流失治理、水源涵養林建設、濕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管理等工作。
十七、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采取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依法對排污口實施監督,統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并有效治理農村生活污水。
十八、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畜禽養殖管理,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技術推廣,加大農業面源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防治力度,強化捕撈、采砂取土、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線等行為的監管。
十九、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防控重金屬污染,開展廢棄礦山、尾礦庫綜合整治,推進礦區生態修復,建設綠色礦山。
二十、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爭取國家、省級和水源受益主體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加大對水源區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的補償力度。
支持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圍繞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共同策劃申報爭取項目,推進全流域水環境系統保護治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以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共同保護為紐帶,深化戰略合作,優勢互補、合作共贏,推動生態屏障共建、生態環境共治、保護責任共擔、基礎設施互聯、現代物流互通、民生福祉共享,實現區域協調發展、綠色升級。
二十二、本市各級司法機關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各級司法機關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水源區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開展水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維護水源區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二十三、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針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工作,加強對貫徹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本決定情況的監督。
二十四、本市與洛陽、三門峽、南陽、十堰、漢中、安康市各國家機關和有關方面加強本決定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和法治意識,共同營造依法保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的良好氛圍。
鼓勵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愿者積極參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水源區保護,促進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的氛圍。
二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破壞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自然資源、污染水環境、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六、本決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