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海關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25年第193號(關于優化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管措施的公告)。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優化海關監管,滿足鮮活農產品快速通關需要,經科學評估,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以下稱貨物)進行差異化監管,按照不同風險,對需抽樣檢測的貨物分別實施監測放行、附條件提離、扣留檢測措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差異化管理措施
(一)監測放行。針對低風險貨物,完成抽樣送檢后,如其他檢查結果未見異常,憑海關放行通知準予提離口岸監管區,可以銷售或使用。
(二)附條件提離。針對中風險貨物,完成取樣送檢后,如其他檢查結果未見異常,在收到海關準予提離通知后,可先行提離口岸監管區。待實驗室反饋檢測結果,符合海關相關監管要求,辦結海關手續后,貨物方可銷售或使用。
(三)扣留檢測。針對高風險貨物,完成取樣送檢后,需在口岸監管區等待實驗室檢測結果。在實驗室反饋檢測結果并經海關綜合判定為合格前,貨物不得提離口岸監管區。
二、實施差異化管理的相關條件
(一)收貨人應按規定建立經營檔案,規范記錄進口、銷售或使用情況。進口記錄應當包括報關號、品名、數/重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境外注冊養殖和包裝企業名稱及注冊號、入庫單號及日期等內容;流向記錄應當包括報關號、品名、數/重量、購貨人(使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出庫單號、銷售或使用日期、發票流水編號等內容。相關檔案和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2年。
(二)申請附條件提離的收貨人,應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42號(關于進一步優化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模式的公告)相關要求,并遵守相關規定。
三、有關監管要求
(一)貨物實施監測放行的,經實驗室檢測并經海關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在收到口岸海關通知后,收貨人應主動召回不合格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口岸海關應將不合格和流向信息向市場監管等地方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二)貨物實施扣留檢測、附條件提離措施的,經實驗室檢測并經海關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的監督下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三)收貨人應當嚴格做好經營檔案管理。企業所在地海關對相關檔案和附條件提離情況進行檢查。海關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和依法處置。
(四)收貨人應當認真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將附條件提離的貨物獨立存放,確保安全。
(五)貨物經海關查發被違規提前銷售、使用,或不合格產品未按照規定被召回、退運或銷毀等違規行為的,其收貨人6個月內不再適用附條件提離和監測放行措施,后續進口的貨物一律采取口岸扣留檢測措施。情節嚴重或再次違規銷售或使用的,其收貨人不再適用附條件提離和監測放行措施。
(六)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風險級別及調整原則見附件。海關總署根據境外食用水生動物衛生安全狀況和口岸進口監測情況,按照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對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風險級別實施動態調整,保障口岸通關安全便利、高效有序。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