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在監管引領下,金融租賃公司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守功能定位,苦練內功,業務經營模式日趨豐富,專業能力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明顯增強。為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加強相關業務的風險管理,有必要制定出臺與業務適配性更強的監管制度規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防控業務風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共設8章68條,包括:總則、盡職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的訂立與執行、租后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貫穿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并根據盡職調查、審查審批、合同訂立與執行、租后管理等各業務環節,分別提出相應管理要求;同時,針對業務中的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關鍵管理環節提出更加明確的管理要求。
談及《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特色化管理要求,前述負責人表示,《辦法》聚焦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特色,突出對業務流程各環節中與租賃物相關的管理要求,旨在樹立鮮明導向,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緊緊圍繞企業設備資產需求,貼近產業、服務產業、深耕產業,逐步形成產業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務模式。
《辦法》強調,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賃物類型合規;在盡職調查和審查審批環節,強調對租賃物適格性、權屬、價值、物理狀況等方面的調查審查;在合同訂立和執行階段,強調合同中租賃物相關要素、租賃物的登記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后管理階段,對處于在建、在租、租期屆滿和待租等不同狀態下的租賃物,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要求。
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全面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的操作規范,并根據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等不同業務中的風險點,分類施策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
《辦法》第六章專章規定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明確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操作風險、關聯交易風險等重點領域風險防控要求。同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激勵約束等方面的管理,并對經營性租賃資產管理、境外業務管理、員工行為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提出相應風險管理要求。
前述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辦法》頒布實施工作,持續做好“五大監管”,指導金融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做精專業,打造專業化、特色化競爭力,緊緊圍繞“五篇大文章”,更好發揮“融資+融物”獨特優勢,在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