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稱,為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充分發揮保險資金作為耐心資本的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調整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風險因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持倉時間超過三年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的風險因子從0.3下調至0.27。該持倉時間根據過去六年加權平均持倉時間確定。
保險公司持倉時間超過兩年的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的風險因子從0.4下調至0.36。該持倉時間根據過去四年加權平均持倉時間確定。
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費風險因子從0.467下調至0.42,準備金風險因子從0.605下調至0.545。
談及《通知》對保險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有何影響,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針對保險公司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以及科創板股票的風險因子,根據持倉時間進行了差異化設置,以培育壯大耐心資本、支持科技創新。《通知》調整了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費風險因子、準備金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加大對外貿企業支持力度、有效服務國家戰略。
對于《通知》規定的持倉時間如何計算,據前述負責人介紹,以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為例,保險公司季度末持倉的科創板股票按照先進先出原則,采用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其過去四年持倉時間(超過四年的按照四年計算),持倉時間超過兩年的,適用風險因子0.36。
此外,《通知》還明確,保險公司應完善內部控制,準確計量投資股票持倉時間,持續提高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保險公司認真貫徹執行《通知》要求,推動保險公司提高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加強償付能力管理,確保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確、完整。